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应相协调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是关系到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民事权利.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建立,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5年TRIPs协议的诞生,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而且还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国际最低标准的要求,标志着世界知识产权进入了高标准、高水平保护的国际化阶段,其实施对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协议是成员国谈判妥协的结果,国际保护标准的制定蕴含着利益平衡的理念和精神.但发达国家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和发展中国家对发展的追求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双方谈判中地位和能力的不平等,加之知识产权私权的特点,国际保护标准必然形成扩张的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已把提升和扩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作为其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手段,这种扩张趋势对发展中国家产生越来越不利的影响.因此,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定位、特点和发展趋势深入研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张进行合理限制,对实现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利益的目标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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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2012-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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