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侵权包装装潢行为亟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不难看出,构成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行为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件:一是该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二是仿冒商品的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在文字、图形、结构、色彩及其组合等方面构成整体或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三是造成与该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了消费.
侵权、包装装潢、竞争行为、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仿冒、商品名称、行为界定、相关公众、构成、知名度、购买者、组合、消费、文字、图形、市场、色彩、结构、国家
D922.294;D922.1(中国法律)
2012-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