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狮”驰名商标与企业字号纷争的思考
前不久,江苏省泰州工商局海陵分局收到江苏海狮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狮)的特快邮件申请,其内容是:泰州海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海狮)销售的洗涤机械与他们生产销售的是同类同种产品,其企业字号”海狮”与其”海狮”注册商标相同,易使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解,误认为是该公司的产品.而该公司于2008年12月21日在诉王立敏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海狮”商标已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按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的规定,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的规定,申请要求海陵分局作出撤销泰州海狮企业名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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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12-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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