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字号的交叉保护
商标与字号同属于知识产权项下工业产权的两个部分,是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果,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款中有这样的定义: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字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商标和字号各自领域内的保护程序已相对完善,但其交叉保护措施却明显缺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以至不法商家以“傍名牌”的方式谋取利益,使在先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
商标、字号、保护工业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企业自主创新、原产地名称、不和谐因素、外观设计、体制建设、实用新型、谋取利益、货源标记、改革开放、服务标记、法律依据、长足发展、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保护程序、巴黎公约
D922.291.91;D923.43;F273.2(中国法律)
2012-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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