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的”消费者”与”相关公众”
@@ 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主旨之一和核心关切,在我国<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据统计,”消费者”的概念总共在<商标法>当中出现了三次.在商标法中还有一个相关概念叫做”相关公众”,尽管在<商标法>只出现了一次(驰名商标认定参考因素的第十四条),但在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目前最全面的商标司法解释中,”相关公众”出现九次而”消费者”概念只出现了一次.这两个概念在商标法中有着怎样的关系?为何在商标法及司法解释中出现的频率有如此之大的反差?在第三次的<商标法>修改时应对这两个术语做如何处理?这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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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11-12-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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