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审查中的同意协议制度
@@ 美国<商标法>第2条(d)款规定:”包含与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使用且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极为相似的商标,以致其在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的”不得注册,该规定系美国专利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可能与其他商标混淆为由而拒绝注册的法律依据.
美国、商标审查、协议制度、Agreement、注册、申请人、混淆、法律依据、商标法、专利、相似、商品、商号
D92;G64
2010-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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