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BASELWORLD”案看外国地名的商标审查
@@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地名、商标注册、行政区划、商标法、政府、县级、名称、军旗、国旗、国家、国徽、公众
S8(畜牧、动物医学、狩猎、蚕、蜂)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6-77
地名、商标注册、行政区划、商标法、政府、县级、名称、军旗、国旗、国家、国徽、公众
S8(畜牧、动物医学、狩猎、蚕、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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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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