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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BASELWORLD”案看外国地名的商标审查

引用
@@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地名、商标注册、行政区划、商标法、政府、县级、名称、军旗、国旗、国家、国徽、公众

S8(畜牧、动物医学、狩猎、蚕、蜂)

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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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

1006-7531

11-3655/D

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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