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正当使用”的司法判断——口子”福”酒商标纠纷案
@@ 安徽省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口子酒业)在其生产的一种标注了”口子”注册商标的白酒上使用”福”字作为商品的装潢.湖南金六福酒业有限公司(金六福酒业)依据其拥有的两个商标权利向口子酒业发函,声称口子酒业在产品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福”字构成商标侵权,要求口子酒业停止侵权.
注册商标、司法判断、酒业、金六福、包装装潢、停止侵权、商标侵权、安徽省、生产、商品、权利、湖南、股份、构成、产品、白酒
D9(法律)
2008-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