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882.2008.01.002
从《易传》"神"对"阴阳"的超越看其德性领域开启的必然性
本文从<周易>的占筮功能出发,认为阴阳观念表达了一个限定性含义,从而使阴阳所范围的一切对象具有了非自在的性质,而这之中的例外就是"神"."神"在<易传>中既是一个客观的自在之物,同时又具有主体意义.从作为客观的自在之物的"神"转化为主体意义下的"神",必须通过道德践履;而道德践履所以可能,正在于"神"的保障.这样一个双向过程正是<易传>本体论和工夫论合一的德性领域的开启过程.
易传、阴阳、神、自在、道德践履
B221(先秦哲学(~前220年))
2008-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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