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590/j.cnki.1001-4705.2015.07.124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的探索
《种子法》明确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制度,同时对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作了概念上的划分.《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条中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两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外,其他农作物均属非主要农作物,包括蔬菜、果树、茶树、中药材、烟草、食用菌等作物.
农作物品种、行政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法、政府农业、自治区、中药材、直辖市、食用菌、国务院、定制度、玉米、烟草、小麦、蔬菜、人民、棉花、果树、概念、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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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4(中国法律)
2015-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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