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采购管理不宜全部照搬政府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立法之初,业界就讨论过将国企采购纳入其中,但最终形成法律条文时未被采纳.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姚振炎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中,对采购主体的范围曾做过如下的说明和解释:"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面广量大,其职能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同,为了保证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草案未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包括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采购纳入调整范围."这种局面到今天依然没有改变.
采购管理、政府采购
F274;F425.5;F812.45
2023-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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