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受罚多方"连坐"——联合体成员有重大违法记录则不具备资格条件
案件来源
一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辽0291行初47号
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行终588号
裁判要旨
在辽宁省,根据当时有效的《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法人被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有听证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资格条件、联合体、重大违法
F421.34;D922.11;D630.3
2023-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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