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行为的准民事法律行为属性
招投标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订立方式,就招投标双方当事人而言,招投标程序依然需经过一般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行为属于要约,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要约达成一致合意而作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就招投标活动中并未中标的投标人而言,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行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应属于"准法律行为",其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这一点应予明确.
准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属性、中标通知
D922.287;TP311.11;C934
2023-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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