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成员投标材料虚假,牵头人应承担行政责任
案件来源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行初3号
裁判要旨
组成联合体投标意味着成员单位可以同一投标主体的身份参与招投标.该组合形式的动因在于,各成员之间可通过共享优势资源,弥补各自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以达到增强投标竞争能力等目的.各成员既通过组成联合体之方式享有相关权益,就应承担成员的相应义务,互相督促依法依规参加招投标活动.联合体的牵头人更是负有审慎行为之义务.作为未尽审慎职责的联合体牵头人,其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行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行政责任、联合体
D922.1;D630.1;F421.34
2023-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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