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运作模式选择不属于PPP协议无效法定情形
案件来源
行政一审: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行初306号
行政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终1092号
行政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3060号
裁判要旨
所谓"BOT""BT"仅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不同模式,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合作双方选择合作模式.即使涉案协议项目名为BOT模式而实为BT模式,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即使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运作模式选择、项目运作模式、法定情形
F206;F5;D9
2023-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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