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机制的合理化架构 ——基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三条之评析
今年7月,财政部国库司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草案第九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可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政府采购争议."第九十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和合同变更、中止、解除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供应商不得再就同一政府采购争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告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终止投诉处理."据此,有观点认为,草案赋予了投诉人双项选择权,即对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政府采购争议,既可以选择行政程序救济,也可以选择司法程序救济,而且司法程序优于行政程序,一旦司法程序启动,行政程序自然终止.
争议解决机制、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法、合理化、修订草案
D996.1;F812.45;F275.2
2022-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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