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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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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一审: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行初134号 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22号 裁判要旨 在无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禁止性行为的情况下,仅以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进行了上网查询即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评标专家、评标过程

F284;D922.1;F426.9

2022-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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