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认定中标通知书发出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于不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订立合同的,《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招标人或者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本文将通过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中标通知书、法律责任、签合同
D923.6;F4;F740
2022-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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