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何时点判断投标人仍在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内
案件来源
一审: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4行初9号
二审: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0行终9号
裁判要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不良信用信息的执行期限应以处理单位发布的文书、文件、通报通告为记录依据.对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项目,应当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及资格审查时点,来判断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已过上网披露期,进而确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
信用信息、信息公示、不良信用、投标人
F270;F832.4;D922.291.91
2022-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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