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市首例公管机构行政复议案的分析及启示
案例经过
投诉基本情况
涉诉项目系N市重点工程,其定制灯具采购及相关服务I标段以邀请招标方式实施招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A灯饰制造商(以下简称"A公司")致电招标代理单位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代理单位也以电话方式作出答复.A公司对答复不满意,遂于法定期限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N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以下简称"N市交管办")进行投诉.收到投诉3日内,N市交管办以"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1年11月5日,A公司向N市交管办提交了其授予投标人的《制造商唯一授权书》,证明其为授权某投标人参加涉诉项目投标的灯饰制造商,是涉诉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当日,N市交管办依法受理投诉,并进行了调查.
行政复议、分析及启示
D922.1;F407.1;D630.1
2022-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