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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不应影响公平竞争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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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一审:江苏省N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691行初910号 二审:江苏省N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6行终838号 裁判要旨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贯彻《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的精神实质,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有多种政府采购方式或者服务方式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增进公平竞争的方式,维护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交易秩序

D923.6;F253.2;F812.45

2022-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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