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不利投诉处理决定前应充分保障投标人正当程序权利
案件来源
一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行初10号
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其拟作出决定内容及该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保障其在行政程序中的知情权.但本案被告在作出被诉投诉处理决定时,并未事先告知原告拟处理的对其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及理由和依据,也未告知享有的原告陈述、申辩的程序权利,使该行政处理程序未能满足"最低限度公正"的程序要求,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程序权利、投诉处理、投标人、处理决定
D922.1;F284;G647
2022-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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