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案件来源
一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9)川0421行初16号
二审: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4行终67号
裁判要旨
(2021年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处罚措施种类中,并不包括"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亦规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替代其他行政处罚.因此,对建筑企业进行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后,再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行政处罚、责任主体、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行为记录、市场责任
D922.11;F426.9;F270
202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