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应招未招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确立了强制招标制度,规定了三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对于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并没有予以明确,而是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的是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3号令")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而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招标的,是否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学理上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实践中亦有背道而驰的判决.造成这一分歧的本质原因是对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认识不清.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无效、法律依据
D923.6;F284;F426.9
2022-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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