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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订立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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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石油管道公司参与新地公司涉案项目投标,并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了新地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此后,石油管道公司多次向新地公司发函催告签订施工合同并确定开工日期,开展了一系列实质性工作.至2018年初,新地公司才启动合同签订工作,由于工期迟延、材料上涨等因素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双方对合同价款调整问题多次协商.2018年10月28日,双方就合同价款中材料费调整问题达成意向并签订会议纪要,确定十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但新地公司单方面于2018年11月29日发出通知,决定取消石油管道公司的中标资格,另行与他人签订了施工合同.石油管道公司遂起诉追究新地公司违约责任.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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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

1004-2415

11-2868/F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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