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邀请招标项目联合体投标的若干思考
"邀请招标项目中,被邀请的供应商能否组成联合体投标"以及操作上的细节问题,容易引起争议.就此,笔者结合《招标投标法》体系的法律规定分析探讨如下.
邀请招标项目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并不禁止邀请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邀请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主体资格,《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此,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投标人"的一般情形,也与《民法典》上民商事法律主体(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的意思一致,只是称谓不同.在此基础上,第三十一条又针对招投标法律行为规定了一种特殊主体"联合体",其在《民法典》上没有规定,但本质上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议合作参与市场竞争.应结合上述三个法条来系统理解,投标人可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它们组成的联合体,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投标,这也符合《招标投标法》体系的解释.而且,未见限制联合体参与邀请招标项目投标的法律规定.再者,《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二款针对公开招标项目也未提及"联合体",但大家并不质疑联合体可以参加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那么对邀请招标项目也没有道理区别对待.因此,联合体投标在邀请招标活动中有适用的空间.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