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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盖章单位不认可为由不足以认定盖章材料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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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一审: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826行初55号 二审: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行终239号 裁判要旨 对投标人提交的加盖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公章的业绩证明文件,招标投标监管机关在未确定设计单位公章真伪的情况下,仅以事后设计单位不予认可该业绩证明文件以及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业绩证明文件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为由,认定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而对投标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2021-1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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