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都应具备吗
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请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置的前置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是都应符合,还是至少有一方符合即可?
张松伟:从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来看,联合体各方都应符合,但这明显不合情理,解决不了采购人的实际问题.如果说"至少有一方符合即可",目前又没有法规依据.
2021-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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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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