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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都应具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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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请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置的前置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是都应符合,还是至少有一方符合即可? 张松伟:从现行政府采购法规来看,联合体各方都应符合,但这明显不合情理,解决不了采购人的实际问题.如果说"至少有一方符合即可",目前又没有法规依据.

2021-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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