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应在开放竞争中重塑自我
自《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建立集采机构竞争机制以来,各地已展开探索实践.如何构建集采机构的良性竞争环境,牵涉到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实践问题,归根结底是集采机构如何调整自我定位的问题.
集采机构应在竞争中实现业务水平与服务能力的双提高
从法律上看,《政府采购法》对集采机构的定位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这一点在政府采购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发生变化.同样属于代理机构,非营利的集采机构和追求利润的社会代理机构,其价值取向和实务操作必然有所不同.从实践来看,集采机构操作项目往往更强调合规性,每一个流程都严格追求合法合规性.社会代理机构则以拿到项目为第一生命线,对操作的规范性关注度明显不如集采机构.
2021-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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