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裁判规则解读异议前置程序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条确立了异议和投诉制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作出规定,而且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及开标活动和评标结果的投诉,明确了异议前置程序,当事人不得就上述三类事项越过异议程序直接投诉,否则该投诉不予受理.本文通过裁判规则从几个侧面解读异议前置程序.
2021-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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