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侵害其名誉权
案例介绍
2018年12月,某电网公司发出2019年第一批配网项目物资框架采购协议采购招标公告,对公司2019年投资计划内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某水泥制品公司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2019年1月28日,评标工作结束.2019年2月1日,某电网公司在阳光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上公告了评标结果.2019年3月7日,某电网公司在阳光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关于××水泥制品公司等五家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公告》.2019年3月19日,某电网公司发布了《关于对××水泥制品公司等六家供应商串通投标处理决定的公告》.对此,某水泥制品公司认为某电网公司在无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在其官网发布认定该公司存在串标行为,侵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某水泥制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电网公司停止其名誉侵害,撤销发布的公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省级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所需的费用.
名誉权、违法行为、投标人
D923.8;F284;G210
2021-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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