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背离招投标文件时该以何为结算依据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与投标人就要约和承诺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达成的合意,其合意内容最终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加以固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此原则,并明令禁止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招投标文件虽然不是正式合同,却是签订书面合同的直接依据,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约束力,上述规定也是"黑白合同"规则的基石.当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或者中标合同无效时,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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