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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质性变更了相关业绩属于弄虚作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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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甲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乙公司为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阶段,乙公司提出由丙公司与甲签订中标合同,原因是丙公司与乙公司均由同一自然人控股,该自然人为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丙公司具备施工相应资质.经过讨论,最终招标人甲单位与丙公司签订了中标合同,并由丙公司完成了该项目施工.后丙公司以该业绩参与其他项目投标并成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评标结果公示阶段,丙公司受到其他投标人投诉,投诉人指出丙公司提供的相关业绩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

实质性变更、弄虚作假

D923.6;F744;B023

2021-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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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

1004-2415

11-2868/F

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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