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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的法律后果 ——与陈川生、李显冬、沈玥同志商榷

引用
2021年第3期《中国招标》发表了陈川生、李显冬、沈玥的文章《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以下简称"陈李沈文"),文章引用了我对中标通知书生效后拒签合同法律后果的归纳,有三种观点:第一,违约责任说.这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则明确为到达中标人)后,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缔约过失责任说.

2021-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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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

1004-2415

11-2868/F

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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