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项目如何设置业绩和奖项加分才能不失公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了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由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构成.实务操作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供应商的业绩、奖项视为代表履约能力的评审因素已成为普遍现象.近年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设置的业绩和奖项类评分内容提出质疑和投诉的情况逐渐增多,相关从业人员对业绩和奖项类评分内容如何设置,分歧也越来越大.那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使用综合评分法时,如何设置业绩和奖项才能不失公允呢?
2021-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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