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业绩类与奖项类加分项成为不合理条件
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将业绩、奖项设置为加分条件常常招致争议.查阅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也不难发现,其不鼓励将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究竟该如何理解并适用相关法条?如何避免业绩类、奖项类加分项成为不合理条件?《中国招标》杂志社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
合理条件、不合理
D923.4;R969.3;R451
2021-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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