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关于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讨论,既有理论意义,更具实践价值.
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述法条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责任作了中性处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拒签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2021-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