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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一方提交虚假材料,所有投标人该"连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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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基于项目的需要,采购人(招标人)可以选择允许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各方的连带责任,《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联合体各方对采购人(招标人)在合同履约阶段的民事连带责任,并未规定在投标阶段的行政连带责任.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如发现联合体投标存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对象是谁,即对联合体进行处罚?还是对联合体各成员同等一并处罚?还是对联合体各成员分别查明事实各罚其责?本文以联合体的一方提交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案为例,就联合体的法律属性和相关法律责任分配进行分析.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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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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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68/F

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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