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案例看法规知识和经验技巧对于评标的重要性
☆案情介绍☆
案例一:今年八月,在某货物招标项目的开标过程中,投标人B现场提出异议,认为投标人A某一型号的货物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该异议被移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于投标B提出投标人A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商议后,向投标人A发出了澄清函,要求其对该型货物的成本进行说明.投标人A回函称,今年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该型号货物积压了很多库存,为加快周转盘活资金,该型号货物本次以"特价"形式投标,故此价格较低.对此,评委们对是否认可投标人A的报价说明,应不应该否决其投标产生了争论.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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