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拒绝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13日,原告启东新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启东沿江堤防绿化工程苗木供应项目以电话形式向被告启东市正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发出招标邀请,通知于4月15日14时30分召开邀标会议.被告在邀标会议召开前向原告提交了《苗木报价单》,对中山杉报价195元/株.2019年4月15日下午,原告在邀标会议上开标公示了中标候选人,中山杉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被告,投标报价195元/株.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桐乡市崇福德元苗木农场,投标报价240元/株,并明确公示期为三天.次日,被告向原告提交了一份《毁约申请》,称由于对市场苗木价格考察失误,正式提出毁约,愿意接受相应处罚.同年4月17日,原告确定桐乡市崇福德元苗木农场作为启东沿江堤防绿化工程(中山杉部分)的中标单位,中标单价为240元/株.2019年5月30日,原告作出《违约处理决定书》,没收了被告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15000元,并将被告列入原告公司招投标黑名单.随后,原告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44900元,其计算依据为,被告毁标应当向原告支付与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之间的差额144900元(差价45元/株×3220株).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