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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过度解读和适用商事主体经营范围

引用
今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通知强调"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过度解读、商事主体、经营范围

D922.294;B842.2;G640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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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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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

1004-2415

11-2868/F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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