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不宜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长期以来,招标投标业界对经营范围能否决定投标人资格争执不下.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三个不得"(即: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明确回复上述问题.笔者非常赞同该政策,并从法律和实务两个层面谈谈个人不成熟的理解与认识.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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