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的证明标准

引用
串通投标行为,严重违反招标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被法律严格禁止.但由于串通投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除了参与串通投标的内部人掌握,外部人不易察觉且不易取证,导致取证难、认定难、查处难,核心就是证据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作了列举式规定,其中第四十条根据经验法则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情形根据客观表象容易认定,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等),要取得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串通的主观意图和意思联络,达到最低限度的证明标准相对难度更大.对此,司法实践裁判观点是,串通投标的意思表示具有隐秘性,主观意图较难证明,故应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串通投标行为.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招标

1004-2415

11-2868/F

2020,(1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