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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理探索

引用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在质疑、投诉、监督检查中,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案例屡见不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人进行处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但在实务中,不论是违法行为的认定,还是罚则的适用都存在标准不明的问题.笔者将从违法构成、罚则适用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法理上的探索.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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