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的"特殊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的三种适用情形.但实际上,还有一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本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委托给其下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进行承接".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