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民法典》总则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影响
就贯彻落实《民法典》,从该法总则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影响及《招标投标法》的修订两个维度,再谈两方面问题.
遵照民事主体制度,应重新定义"投标人"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将"投标人"定义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招标投标本身属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来讲,二者规定的民事主体称谓虽然不尽一致,但其外延应是一致的.因此,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应当按该法界定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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