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94条与紧急政府采购制度立法衔接的探讨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战争的背景下,《民法典》第494条更是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1] 但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言,实施好民法典,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典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实现民法典和行政法的有效衔接,做到法法衔接.[2]本文试图以《民法典》第494条之规定为展开,分析国家订货合同与紧急政府采购制度的立法衔接问题.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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