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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采购人角度看不宜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引用
近一年来,不断有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发文规定类似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明确禁止政府采购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目的是为了切实减轻供应商的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但是从法律体系看,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治国原则,也忽视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另一方当事人采购人的权利.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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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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