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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行为的理论本质

引用
一、学界对政府采购法律行为的性质争议由来已久 因为虽然《政府采购法》中将政府采购合同定性为适用《合同法》,以平等自愿的意思自治为原则,说明法律上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界定是私法性质的民事合同,但是同时可以看到,在此关系中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其中的浓重公法色彩也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对采购行为性质的界定关系到政府采购过程的方方面面,如适用法律、法院管辖、救济方式等诸多重要问题,意义重大,"政府采购行为法律性质的准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将直接影响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模式的建构,因而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 ".并且因为《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招投标工程中又出现了招投标合同和招投标法律关系,所以政府采购关系涉及问题非常复杂和重要,在此有必要做详细深入的讨论.

法律行为、政府采购法、理论本质

D923;F812.45;F253.2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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