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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是否应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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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源 某政府采购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后,中标供应商提出书面声明,表明自己无法签订合同,决定弃标.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中标供应商予以行政处罚,持该观点为多数人,且不少财政部门针对这种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中标供应商的民事责任,而中标供应商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那么,上述两种观点,哪种更站得住脚呢? 问题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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